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办理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根据《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黄金ETF在本所的交易、申购和赎回,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业务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当日买入的黄金ETF份额,当日可以卖出。
第四条 黄金ETF份额的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可以采用黄金现货合约申赎或现金申赎方式。
黄金现货合约申赎,是指使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挂牌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下简称“黄金现货合约”)进行申赎。
现金申赎,是指使用现金通过本所进行申赎。
第五条 黄金ETF黄金现货合约申赎和现金申赎的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规定。
本所于交易日的9:30至11:30、13:30至15:00,接收金交所传递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申报。
本所于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接收现金申赎申报。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本所会员和金交所会员办理黄金ETF申赎业务,并应当分别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和金交所会员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督促代办证券公司和金交所会员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做好账户信息备案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在本所办理黄金ETF申赎相关业务,应当通过代办证券公司进行。
代办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黄金ETF申赎业务前,应当向其充分揭示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 投资者参与黄金ETF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的,应当通过金交所会员在金交所办理黄金ETF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的申报和黄金现货合约的清算、过户,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 投资者参与黄金ETF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的,应经基金管理人认可且同时具有以下账户:
(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
(二)在金交所开立的黄金账户。
第十条 投资者参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赎前,应当通过金交所会员,将证券账户号、黄金账户号、交易单元及其他相关信息在基金管理人处备案。以上信息发生变更时,投资者应及时更新备案的信息。
投资者向金交所提交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申报时,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号、黄金账户号、代办证券公司使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号码及金交所要求的其他信息。由于投资者填写的信息错误或者与其在基金管理人处备案的信息不一致等原因,造成申赎失败或产生其他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黄金ETF现金申赎的,应当具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第十二条 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供黄金ETF的现金申赎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或其他约定对价;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
第十四条 本所根据金交所提供的投资者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申报信息,计算投资者可以卖出或赎回的黄金ETF份额额度,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登记结算公司依据本所提供的申赎成交信息进行ETF份额登记。
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现金申赎清单,对符合要求的现金申赎申报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参与黄金ETF份额交易和申赎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的黄金ETF份额,当日可以卖出、现金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赎回;
(二)当日黄金现货合约赎回获得的黄金现货合约,当日可以用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
(三)当日现金申购的黄金ETF份额,当日清算交收完成后,可于次一交易日卖出、现金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赎回。
(四)当日买入的黄金ETF份额,当日可以现金赎回,但不可用于黄金现货合约赎回。
第十六条 本所可以根据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额度,对黄金ETF当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赎或现金申赎总额、单个账户的申赎上限等进行前端控制。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黄金ETF申赎或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暂停接受黄金ETF申赎或交易申报。
因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