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业务部函[2015]9号
各期权经营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的股票期权交易(以下简称“程序交易”)的管理,防范程序交易可能引发的风险,维护股票期权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现就股票期权程序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程序交易接入管理制度,明确客户进行程序交易的相关要求和管理机制,对客户进行程序交易实行严格的接入和认证管理。
二、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程序交易管理制度,对客户使用自有、第三方提供或者期权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软件或者接口进行程序交易的申请,进行审核、测试及认证,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开通程序交易权限,并与客户签署程序交易业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客户未提出程序交易申请或者未通过认证的,期权经营机构不得为其开通程序交易权限。
三、客户使用自有、第三方或者期权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软件或者接口进行程序交易的,应当事先向期权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期权经营机构开通程序交易权限后,方可进行程序交易。
客户未开通程序交易权限即自行开展程序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本所报告。
四、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已开通程序交易权限的客户设置专门的接入柜台系统的委托通道,并和未开通程序交易权限的客户接入柜台系统的委托通道实行隔离管理。
五、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程序交易的备案要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进行备案:
(一)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进行程序交易的;
(二)客户申请使用自有、第三方或者期权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软件或者接口进行程序交易,期权经营机构经审核、认证后拟为其开通程序交易权限的;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程序交易的运行监控,并针对自身及客户程序交易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建立预防、发现与处置机制,自觉维护期权交易的正常秩序。
客户进行程序交易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客户交易权限、为客户提供紧急撤单服务等,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七、期权经营机构、客户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衍生品业务部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