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期权经营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5年5月3日发布了《关于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中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与本所前次发布的持仓限额调整通知的衔接问题。根据本所3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32号),期权经营机构已经将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的成交量达到2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为100张的,投资者可以继续保持这一持仓限额,无需调回20张,待投资者符合本《通知》条件时,期权经营机构可将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为1000张。
二、关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认定。期权经营机构可采用投资者最近一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投资者的风险等级应不得低于“稳健型”,具体认定由期权经营机构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三、关于合约账户开立时限的要求。原则上,投资者要获得2000张或5000张的权利仓持仓限额,应当满足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的条件,但是对于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
四、关于持有多个合约账户投资者持仓限额的确定。对于持有多个合约账户的投资者,在其提供合约账户相关凭证或交易记录的情况下,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合约账户中最高的持仓限额作为其他合约账户的持仓限额。
五、为明确市场参与者预期,保持持仓限额管理制度连续性,本所年内将不再对持仓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特此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衍生品业务部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