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概要
本指南只针对采用现券申赎的单市场债券ETF。
现券申赎是指申购赎回篮子中全部为本所上市交易债券,其运作模式与单市场股票ETF类似。
单市场债券ETF是指跟踪沪市债券指数的ETF,或虽然跟踪跨市场指数但基金公司通过抽样复制技术选取的申赎组合证券仅包含本所上市交易债券的ETF。
投资者可申报债券ETF基金份额进入债券质押回购库,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其折算率由登记公司具体规定。
债券ETF与股票ETF、债券在交易和申购赎回等方面的差异如下表所示:
| 债券ETF | 股票ETF | 债券 |
当日买入,当日卖出 | 可以 | 不可以 | 可以 |
涨跌幅 | 10% | 10% | 价格区间 |
申报单位 | 份 | 份 | 手 |
最小申报单位 | 100份 | 100份 | 1手(10张) |
报价单位 | 每份价格 | 每份价格 | 每张价格 |
成交金额 | 份数*每份价格 | 份数*每份价格 | 手数*每张价格*10 |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 0.001元 | 0.001元 | 0.01元 |
最大申报单位 | 不超过100万份 | 不超过100万份 | 不超过1万手 |
纳入回购质押库 | 可以 | 不可以 | 可以 |
当日申购,当日赎回 | 可以 | 不可以 | 不适用 |
当日赎回的证券用于申购 | 可以 | 不可以 | 不适用 |
当日赎回的证券可申报进入质押库 | 可以 | 不可以 | 不适用 |
当日申报出库的证券用于申购ETF | 可以 | 不可以 | 可以 |
当日购买,当日可以申报入库 | 可以 | 不可以 | 可以 |
二、证券账户
投资者所用证券账户、结算参与人所用证券和资金交收账户同现有股票ETF,无须另行开设。
持有的上海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场内以竞价交易进行基金份额的买卖,也可通过具备资格的券商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
同现有ETF发行模式,网上现金认购采用三日模式。
债券ETF比照债券,当日买入的债券ETF份额,当日可卖出。其它交易方式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同现有股票ETF。
本所为债券ETF开设的代码段为511***,发行、申赎、交易相关的具体代码规则与单市场股票ETF相同。
(一)申赎模式
现券申赎的基本流程与单市场股票ETF相同。
投资者使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现券(及一定比例的现金替代)进行申赎。对托管在银行间市场的双边挂牌债券,需办转托管到交易所市场后方能用以申购ETF份额。
申购赎回的基本规则:
1. T日投资者申购的份额,T日可卖出或赎回;证券公司可根据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自行确定实施此项业务的开始时间。
2. T日投资者赎回ETF,份额实时记减,赎回获得的成份债券T日可卖出,也可用于当日的ETF申购;
3. 投资者T日买入的ETF份额,T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三)日内申购赎回上限的前端控制
基金公司可通过申购赎回清单设置“日内总申购额度”和“日内总赎回额度”,本所交易系统据此进行前端控制。
七、国债ETF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国债ETF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国债ETF转入债券回购质押库。用于质押的国债ETF,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二)投资者当日申购或买入的ETF,当日可以申报进入质押回购库。当日申报出库的国债ETF,当日可以卖出。
(三)投资者当日申报转出回购质押库的国债可用于申购国债ETF,当日赎回ETF获得的国债可以申报转入回购质押库。
(四)国债ETF申报进入回购质押库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份;
2、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份。
(五)国债ETF转入债券质押库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参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及本所公布的相关通知。
(六)国债ETF转入国债回购质押库后开展回购交易的相关事项应遵照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回购申报无效。
现券申赎模式下,申购赎回现金替代及二级市场交易纳入净额结算和担保交收。
债券ETF分红方式同股票ETF的分红模式,原则上一年不超过4次。权益登记与股票ETF相同
基金交易、申购、赎回可以分别停复牌。本所根据基金公司的申请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相应的停复牌。
(一)交易行情显示
债券ETF交易行情要素与现有的股票ETF基本一致。
(二)IOPV
债券ETF的IOPV可为固定值或根据其成分债券交易价格动态计算,基金公司可选择是否发布IOPV。
债券ETF暂不征收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流量费。
十四、其他事项
债券ETF申购、赎回的其他事项,适用本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债券ETF的交易事项,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中关于基金品种的有关规定。
十五、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