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22〕213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收益分配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基础设施REITs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二条等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违反前述规定的,本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实施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基础设施REITs连续两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申请基金终止上市。
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认识合理收益分配安排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拟上市基础设施REITs相关法律文件中对上述事项进行充分约定,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未按照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可能导致基金终止上市的风险,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已上市基础设施REITs应当认真评估现有基金法律文件约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内容涉及调整,应当履行适当程序、及时进行修改,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