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23〕37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方便并规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办理发行上市申请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审核系统业务办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函〔2019〕436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审核系统业务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