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22〕101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的指导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积极落实相关要求,全面布局,努力提升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
1.聚焦《意见》中盘活存量资产的重点方向,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相关企业通过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转让其合法持有的存量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拓宽融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降低企业负债水平,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2.大力支持企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供应链)、融资租赁、小额贷款、企业融资债权等债权,合法持有的商业物业、基础设施等不动产,以及合法享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收益等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落实国家宏观战略和产业政策,在绿色产业、乡村振兴、知识产权、住房租赁、“一带一路”、疫情防控、科技创新等国家政策支持领域开展证券化融资,对上述产品可以使用对应类别的特定品种标识。
二、创新拓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方式
3.鼓励和支持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等行业主体,以基础设施的未来收益作为基础资产,或持有的基础设施或酒店、零售等商业物业不动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CMBS或类REITs等不动产类资产支持证券,增强存量资产流动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鼓励和支持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相关企业,以存量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融资,专项用于支持区域建设,丰富区域投融资方式,带动区域投资,促进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企业,合理利用已形成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供应链)、基础设施及其收益权等优质存量资产开展证券化融资,因地制宜创新业务模式,缓解债务压力。
5.鼓励和支持有存量资产盘活需求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产业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融资租赁、保理、小额贷款、信托、金融资产管理等企业开展证券化融资,将募集资金用于再投资,畅通投融资良性循环。
6.鼓励和支持拥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优质存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企业,以PPP项目收益权、PPP项目资产、PPP项目公司股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方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专业化运营水平。
7.鼓励和支持企业充分挖掘新型基础设施和高精尖产业的专利权、商标权等存量知识产权的资产价值,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方式所形成的资产开展证券化融资,积极探索交易结构和交易方式创新,加快创新价值流动,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8.鼓励和支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筛选适合的股权、不动产等资产开展证券化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不良资产收购、实质性重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开展证券化融资,促进闲置低效资产改造升级,提升低效资产的盘活价值。
9.鼓励和支持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所得资金用于增加有效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所得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投入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等重点领域项目和“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等,提高再投资能力。
三、加强完善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保护机制
10.引导和鼓励企业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基础资产转让、交割、现金流归集和违约处置等方面设置有效风险隔离措施,强化资产信用,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安排,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11.引导和鼓励专项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结合基础资产类型、专项计划交易安排和企业自身情况,披露切实反映基础资产实际情况、企业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方面的信息,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增强投资者保护实效。
四、优化强化资产证券化市场支持举措
12.本所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项团队和市场服务直通车机制,直接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协助完善产品结构,优化交易安排,提供便利化、专业化、针对性的服务;同时,搭建透明公开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投融资对接,培育丰富多元的投资者群体,增进共识与信任,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13.本所按照分类审核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适用优化审核流程,提升对盘活存量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受理、评审及挂牌转让工作效率。
14.鼓励管理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充分发掘存量资产价值、创新业务模式,支持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本所将在资产证券化业务评价、创新业务或产品试点等方面纳入盘活存量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指标,进一步支持市场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15.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投资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支持证券,本所将为投资者提供交易便利化服务。
欢迎市场参与各方就本通知的理解适用等相关事项向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咨询。电话:021-68601959,Email:bondsse@sse.com.cn。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