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告〔2021〕36号
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规范沪股通股票交易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修订,并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6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tecnicadelacero.com),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合作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